流浪狗致人受伤 投喂者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10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沈建萍
下班途中遭流浪狗追逐,导致摔伤,伤者将投喂者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两名投喂者分别赔偿伤者损失6.5万余元。
2025年初,乌苏市居民范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经一处生态农庄门口时,被突然窜出的两只狗一路追逐。惊慌之下,范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腿部受伤。
事后,范某得知它们虽是流浪狗,但经常得到附近居民寇某和巴某的投喂。于是,范某将寇某、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损失13万余元。
本案的关键在于“事实饲养关系”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寇某、巴某长期为两只流浪狗提供稳定的食物来源。对此,法院认为,寇某、巴某虽未直接将狗圈养在家中,但其长期、定点投喂的行为,客观上为流浪狗提供了稳定的生存条件,使流浪狗产生依赖并形成固定活动范围,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或者管理关系,寇某、巴某依法负有对流浪狗进行管束、采取安全措施(如拴养、圈养)以避免其危害他人的法定义务。但两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范某受伤与寇某、巴某管理不善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范某途经事发路段时是正常骑行,并无挑逗、挑衅流浪狗或其他过错行为。作为流浪狗饲养人,寇某、巴某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爱心投喂流浪动物虽为善举,但“投喂”不等于“免责”。广大群众若发现流浪动物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联系当地动物救助机构处理,切勿盲目投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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