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切条上传视频平台 法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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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5分钟看完一部电影,10分钟刷完一部热搜剧……这类传播速度快、形式灵活的短视频切条“快餐”,如今已成为许多人消遣娱乐、获取资讯的选择。然而,在文化创意行业繁荣发展的背后,短视频侵权“暗礁四伏”。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电视剧《清平乐》于2020年4月在某卫视首播,并在某视频平台同步播出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同年4月16日,该剧热播期间,李某在某运营公司运营的视频网站及APP中上传了150条《清平乐》电视剧的片段,并设置成合集进行传播。每个片段的时长从几十秒到几分钟不等。
经授权,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数码有限公司取得了《清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关维权权利。三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吸引大量用户点击观看,在一定程度上对正版剧集的播放造成影响,导致原本在其相关平台观看正版作品的部分网络用户流失,侵害了其对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李某借此获取大量关注、点赞和分享,可能存在非法收益,于是将李某和某运营公司诉至杨浦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由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诉讼期间,某运营公司删除了涉案相关短视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其共同享有《清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诉讼。李某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以切条短视频的形式,通过其网络平台账号传播,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涉案短视频在诉讼期间已删除,法院无需判决停止侵权。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影响力、侵权短视频的数量、侵权发生时间与涉案电视剧在获授权平台的首播时间间隔较短、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法官提醒
影视作品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从策划、拍摄到后期制作,凝聚了众多创作者的智慧与心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了鼓励创作、切实保护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一系列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其中重要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随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切条短视频看似便于观众快速获取精彩片段,但如果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即使切条短视频的传播者并非以直接盈利为目的,仅仅是为了吸引关注、增加流量,也不能改变其侵权的本质。 据2月5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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