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拍卖款优先支付实际施工人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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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邵振录 艾菲娅·阿不来孜)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案件。

  2023年6月,海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乌市水磨沟区某写字楼施工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合同签订后,海洋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但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施工方停工等待。2年多过去了,该工程无复工迹象,海洋公司已完成部分工程,工程款多次催要无果。

  后来,海洋公司得知,该工程已被法院查封,于是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乌市水磨沟区法院,请求判令其对涉案工程的拍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查明,海洋公司承包该工程后,200余名农民工参与建设。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将该在建工程抵押给某商业银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且某房地产公司因未按时偿还贷款被法院查封,即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即便抵押权设立在先,工程价款优先权也应优先实现,仅针对建筑工程本身的价值部分,不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据此,法院支持某海洋公司诉讼请求,明确其就涉案工程拍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提醒

  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律为实际施工人量身打造的“权益护盾”。实际施工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参与建设,而工程领域非法分包、转包等现象仍有发生,赋予实际施工人这一优先权,既能保护施工方合法利益,更能间接守护劳务人员、材料供应商等关联方的权益。因此,施工方若面临工程款拖欠,通过诉讼维权时,务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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