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变毁容 女子状告养生会所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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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李梦佳 孙雷

  渴望变美的孟芳万万没想到,在养生会所除皱后却毁容了。近日,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养生会所的两名合伙经营者连带返还孟芳全部服务费。

  2023年2月,孟芳在托克逊县某养生会所负责人李安的推介下,花13800元购买“无针除皱”服务,希望改善抬头纹和眼下细纹。

  然而,所谓的“无针操作”实为侵入性注射。操作前,会所未告知孟芳该项目医疗属性及风险,也未询问过敏史或做皮肤测试。术后,孟芳面部出现肿胀、发热发痒等严重不良反应。

  为处理并发症,李安安排无医疗资质人员在酒店等地违规为孟芳注射3次“溶脂针”,致其眼袋下方形成明显皮下包块。后经医院诊断为注射操作并发症。

  纠纷发生后,孟芳发现该会所已被李安及其合伙人刘潇转让给案外人赵敏。李安、刘潇承认问题但拒绝退款赔偿。为此,孟芳将李安、刘潇及变更后的经营主体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服务费并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赵敏称,2023年10月她才受让会所,纠纷发生在前,与自己无关。刘潇称,自己未参与宣传及操作,孟芳未查相关人员资质属“自甘风险”,应自担主责。李安表示,孟芳所付费用大部分给了实际操作者,自己与刘潇各自仅分得2000元,退款应向实际收款人主张,并称“无针”是行业说法,不存在欺诈。

  孟芳庭后提交了书面申请,明确本案案由,表示暂不要求惩罚性赔偿,但保留后续追究被告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养生会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孟芳接受的注射类服务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必须在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内由专业医务人员实施。养生会所在无相应资质和专业条件下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孟芳健康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会所系李安与刘潇合伙经营,涉案侵权债务发生于合伙期间,属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潇以其“未参与、不知情”为由主张免责,于法无据。合伙人内部利润分配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此外,法院指出,“自甘风险”规则通常适用于文体活动等特定范畴。在医美服务中,资质审查义务主要在经营者一方。孟芳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甄别能力,不能认定其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还强调,是否追加实际操作者为被告,不影响李安、刘潇的责任认定。二人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非法医美活动,未履行审核和安全保障义务,与直接实施注射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二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操作者追偿。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服务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孟芳支付费用却未获得安全合格服务,且因注射物不明影响后续治疗,其要求全额返还服务费138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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