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自愿标注保质期 过期后不能“甩锅”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9
A+ | a对于酒精度≥10%的饮料酒,国家标准虽允许豁免标注保质期,但如果商家自愿标注了保质期,过期后还能“甩锅”吗?近期,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5年6月,小王在某超市花1600元入手5瓶“干红葡萄酒”,结果发现这酒生产日期是2015年3月,标注保质期10年,已过期92天。小王找到超市,要求退还1600元货款,再进行十倍赔偿。
但超市并未同意小王的索赔,反而提出抗辩:“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酒精度超过10%的饮料酒可以不用标注保质期,我们这葡萄酒的酒精度12.5%,按规定可以不标保质期,标了已经够意思了,过期也不用担责!”
法院认为,某超市作为从事百货经营的商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在食品进货和销售环节对保质期进行详细登记、管理,确保过期食品及时下架,避免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虽对酒精度≥10%的饮料酒保质期可以豁免标识,但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法律未强制要求标注保质期的情况下,主动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保质期,该行为并非单纯的信息披露,而是对消费者作出的明确质量承诺与安全保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明示担保”范畴,同时构成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的默示条款。约定优先于法定,该自愿标注的保质期效力优先于法定一般标准,对生产者、经营者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被告销售超过其标识保质期的酒水,构成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明知”,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赔偿责任的规定。
最终,鼓楼区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小王货款16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6000元。
据1月27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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