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交诉讼费 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9
A+ | a本报和静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武锦锦)在民事诉讼中,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也未依法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将直接导致案件被撤诉。近日,和静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而被裁定撤诉的案件。
2025年10月26日,和静县法院受理某农业公司诉某影视传媒公司等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告知其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然而,原告既未在法庭规定期限内交纳费用,也未向法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费用交纳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此案按原告某农业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承办法官表示,预交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启动并推进诉讼程序的必要步骤,既是其诉讼义务,又是保障诉讼有序开展的前提。提起诉讼后,当事人应严格按法院通知的期限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如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按时交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若既未交纳费用,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正式申请,法院将依法按撤诉处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因此受到影响,甚至可能丧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机会。
■延伸阅读 这些法律知识你知道吗
1.哪些案件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2.哪些案件受理费可减半交纳?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撤诉后还能再重新起诉吗?
原告撤诉后其诉权并未消失,其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也有特殊情况,因为离婚诉讼具有特殊性,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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