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坠亡,租户赔偿30万元 家属起诉房东索赔被驳回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8
A+ | a2025年6月,高某租赁张某的楼房用于酒店经营,租赁期限3年。高某雇用郑某等4人装修该楼房。2025年7月某天,郑某在该楼房后阳台清理装修垃圾时不慎坠亡。
事故发生后,高某与郑某亲属签订《意外死亡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高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0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高某按照协议支付了30万元。后郑某亲属于2025年10月16日将出租人张某诉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因郑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50万元。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郑某亲属要求出租人张某赔偿损失的主张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郑某坠亡的事实发生在高某占用租赁物期间,故出租人张某不应承担责任。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并不存在倒塌、塌陷的情况。郑某坠亡的原因系其在清理装修垃圾时将阳台与其下方河道之间直梯的入口铁板掀开,不慎坠落。郑某死亡后,高某已经与郑某亲属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支付相关赔偿款。
综上所述,郑某亲属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郑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据1月27日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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