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修车换胎非原厂 车主5年后发现仍获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2
A+ | a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0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后,陈先生将车辆送到4S店,维修技师告知其车辆多处需维修,包括方向盘、轮胎等。结账时,陈先生拿到的3份结算单载明维修项目共计47项,实际花费5.2万余元,其中包括更换一个左后轮胎,价值1127元。2025年,陈先生给车辆做例行年检时,被车检所工作人员告知车辆后轴左右花纹不同,未通过年检。陈先生回忆他仅在5年前的维修中更换过轮胎,于是找出4S店记录照片等证据比对,确认是4S店维修技师操作有误。陈先生找到4S店要求更换原厂轮胎并保证左右轮胎花纹一致,却遭拒。多次沟通未果后,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4S店“退一赔三”。
庭审中,4S店代理人辩称,修车时因为没有原厂轮胎,维修技师已经告知陈先生,陈先生知情并同意更换非原厂轮胎。提车时,陈先生签字的结算单上也载明轮胎“非原厂”,陈先生签字就表明了他的认可。代理人还解释,在维修过程中一定会口头给出建议,但如何更换的选择权在客户,最后会尊重客户的选择。
法院查明,4S店提交的3份结算单中,前两份结算单上均载明轮胎类型为“原厂件”,仅最后一份结算单载明轮胎类型为“非原厂件”,法官认为,在列明多个维修项目的情况下,针对其中一项维修事项的变动,4S店应当对陈先生进行重点提示,而现有结算单上并无对轮胎类型变化的明显标注或重点提示。4S店虽辩称其在维修过程中一定会口头给出建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对4S店的相关答辩意见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4S店向陈先生退还轮胎费用1127元并赔偿3381元,陈先生将非原厂轮胎退还给4S店。 据1月20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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