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理赔没结果,男子状告保险公司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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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召宝 汪萍

  2025年8月,库尔勒市民李先生驾驶车辆时,因路面颠簸导致车辆前减震器损坏,由此引发单车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当即拍照、报案,配合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将车辆拖运至指定的维修地点,并申请理赔。

  在之后的一个多月里,李先生多次向某保险公司询问车辆定损和理赔进度,但对方的答复总是“正在走内部审批流程”“需要上级审批”,始终没有下文。

  李先生认为,车辆放置在维修点,不仅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还会产生交通费等费用。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李先生选择自费维修,共花费5万余元。

  2025年11月初,李先生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已行驶超过12万公里,此次损坏很可能源于车辆“自然磨损、老化”等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同时以李先生“自行维修致损失无法核定”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某保险公司事后主张的“自然磨损、老化”免责事由能否成立?因某保险公司拖延导致的“未核定”状态,后果由谁承担?

  关于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审核了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里程等一般状况证据。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仅能描述车辆的历史使用背景,属于间接证据,无法证明因路面颠簸导致车辆前减震器损坏与“自然磨损、老化”之间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在缺乏专业技术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其免责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支持。

  关于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及时查勘、核定损失是某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负有的核心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本案中,损失状况在维修前未固定的直接且主要原因是某保险公司长达一个多月未履行该义务。李先生在反复沟通无果、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下,为阻止损失可能扩大而采取了必要维修措施,该行为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符合法律关于避免损失扩大的精神。某保险公司不得将因自身未及时履行核损义务所导致的不利后果,转嫁给已努力减损的李先生。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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