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盗窃为何被从轻处罚?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1
A+ | a本报克拉玛依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雪男 张新丽)近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一男子因临时起意顺走他人平板电脑而获刑。
2025年11月的一天,某企业安排职工张某到某酒店排查安全隐患。其间,张某发现酒店一客房房门虚掩,且房内无声响。
张某本想提醒房客关好房门,但进门后发现无人,一时滋生贪念,盗走2部平板电脑,藏匿于家中。
当日,房客李某返回酒店房间,发现平板电脑丢失,遂报警。
警方通过侦查锁定张某,并于次日将其抓获。
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盗窃事实,主动带领民警前往家中起获被盗的平板电脑。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2部平板电脑价值共计3000余元。
之后,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官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于“入户盗窃”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张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公民住宅安宁权与财产权双重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通常情况下优先考虑对入户盗窃行为人判处实刑。
但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认为张某有从轻处罚情节:此前无任何犯罪记录,此次盗窃系临时起意,并非预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诚恳,主动退还全部被盗财物,多次向李某道歉,取得李某的书面谅解;张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张某平时表现良好,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综上,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张某是在工作中无意进入李某客房实施盗窃,与一般入户盗窃所指的溜门撬锁危害性有所区别,且张某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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