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上班先送娃路上被撞算工伤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0
A+ | a陈某任职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服装有限公司,平时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公司要求到岗时间为7时。
2024年10月8日6时38分,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前先送孩子上学,经过金坛区钱资湖大道某中学南门对面的非机动车道时,与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
陈某受伤,被紧急送医。经医院诊断,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创伤性脾破裂、左手第四掌骨骨折、S5腰骶椎骨骨折,并伴有左肾挫伤和血肿。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由杨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
10月29日,陈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月29日,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为陈某在送孩子上学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路线与陈某从家中至单位上班的路线为反方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
对此,某服装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公司认为陈某送孩子上学的路线应以顺路为原则,而陈某的路线却是相反方向,虽然最终的目的地是单位,但其行为增加了上下班路途的风险,故不能认定是合理路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应属正确。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工伤认定之上下班途中的判断,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本案所涉陈某上班途中从事接送孩子上学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该路线虽与陈某从家中至单位上班的路线为反方向,但属于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班为目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故应当认定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活动的上班途中。据此,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认定决定。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1月18日“潇湘晨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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