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 爱犬反被咬 责任怎么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6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随着饲养宠物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生活方式,小区、公园里“毛孩子”的身影愈发常见。它们给主人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引发不少纠纷。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两只宠物犬“打架”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2025年11月,王某带着自家6个月大的边牧幼犬在小区内遛弯时,遇到邻居家的孩子。在孩子的要求下,王某解开牵引绳,让边牧幼犬在草地上与孩子玩耍。不一会儿,张某牵着自家柴犬经过。边牧幼犬跑到柴犬身旁嗅探,张某见状立即高声呼喊主人管束。正在不远处接电话的王某闻讯赶来,却为时已晚——边牧幼犬被柴犬咬伤倒地。
王某随即送爱犬就医,累计支付医疗费1540元。事后,王某向张某索赔,但张某称事故主因在于王某遛狗未牵绳。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诉至天山区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爱犬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饲养人有无过错,原则上均需承担责任。但该条同时规定了减轻责任和免除责任的例外情形,即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的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具体到本案中,存在“双向过错”。张某作为柴犬的饲养管理人,在公共场合未能完全有效控制犬只,致使其咬伤其它犬只,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王某作为边牧幼犬的饲养管理人,在公共场所违反犬只管理规定,未使用牵引绳,致使边牧幼犬脱离有效控制、主动接近其它犬只,该行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是引发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双方均需要承担责任。
经法官细致分析,双方当事人对自身责任有了清晰认识。在法院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王某500元。
法官提醒
带宠物犬外出时拴好牵引绳,不仅是物理约束,还是法律红线。外出使用牵引绳是预防宠物侵扰他人、避免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松开绳子,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放松了法定的管理责任。另外,饲养者要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依法办理登记、定期接种疫苗、外出使用牵引绳,这既是对宠物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和他人安全的尊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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