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小区内超速撞伤孩子 物业公司不用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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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小区内,车主驾驶汽车无视限速标志,与骑滑板车的孩子相撞,致孩子十级伤残。双方之间责任如何划分?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8岁的小黄家住湖南邵阳某小区,该小区限速标志为5km/h。2024年4月14日,蔡某驾车以21km/h的速度在小区内行驶。车辆驶至某人车混行道路,与从人行道使用滑板车进入该道路的行人小黄发生碰撞并将其碾压,造成小黄受伤及滑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黄、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蔡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人员朱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小黄紧急送医治疗。经鉴定,小黄的损伤构成重度颅脑损伤,目前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人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黄父母将蔡某、保险公司、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其所管理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当限于管理人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内。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内设置了“5km/h减速慢行”“交叉路口请注意行人车辆”的警示告示牌。事故发生前,物业人员在小黄父母所在业主群发布通知,提醒“请各位家长监管好自己小孩,不要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车位车道有频繁极速骑、滑行滑板车等行为”。
事故发生后,物业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告知小黄父母有关情况。综上,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和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法院酌定蔡某承担60%的责任,小黄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经认定,此次事故造成小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2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9.8万元,剩余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3.4万余元。
综上,扣除保险公司及蔡某已垫付的4.3万余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还需赔偿小黄各项经济损失28.9万余元,驳回小黄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1月13日“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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