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洗车店滑倒受伤 法院:自己“不小心”担责七成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08
A+ | a本报额敏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袁儒林 尹雪芹)近日,额敏县一女子李丽因在洗车店摔伤起诉索赔,法院判决洗车店承担30%责任,李丽自担70%责任。
2025年3月的一天,李丽来到丁磊经营的洗车店洗车。洗车店车辆通道为下坡,冬季地面结冰,李丽从此处走过时不慎摔倒,造成脚部骨折,住院治疗产生医药费等损失。
李丽认为洗车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其全部损失。经营者丁磊表示,事故发生时李丽穿着高跟鞋,没有走人员通道,这才导致摔倒。
李丽将洗车店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洗车店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时,正值冬季,洗车区域可能存在地滑、结冰等情况,丁磊应在地面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其提交的平面图及照片来看,店内已经设置人员通道以及警示标识,但标识并不明显,未达到显著警示作用。洗车店工作人员对李丽进入车辆通道未劝阻,存在管理漏洞。上述安全隐患与李丽的受伤结果有因果关系,故洗车店应对李丽负相应赔偿责任。
李丽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冬季洗车店可能存在湿滑现象有所预见,其未尽到谨慎防范义务,亦是损伤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终,综合案情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洗车店对李丽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赔偿李丽11281.56元。
李丽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该院驳回李丽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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