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31
A+ | a诉讼时效已过,起诉没用?错错错!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超过20年的陈年旧账,债权人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吗?债务人承认债务能否“激活”诉讼时效?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
2003年1月,王某与郑某签订《装载机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一台装载机以3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某,当年12月底前付清货款。王某依约交付车辆后,郑某却未能按时足额付款,2009年至2024年间,他陆续通过抵账、他人转交、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了20万余元货款。王某多次催要剩余货款,郑某均表示“想办法给你”“再等两天”,明确表达了还款意愿。但因剩余货款始终未结清,王某于今年6月将郑某诉至法院。
法庭上,郑某辩称,这笔交易已过去22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货款履行期限为2003年12月底,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06年12月31日届满。也就是说,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确实届满。
但关键转折点在于郑某在时效届满后的行为。
法院指出,首先,郑某在2009年至2024年间多次主动支付部分货款,属于“自愿履行债务”;其次,在王某电话催要货款时,郑某多次作出明确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郑某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因此其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郑某支付剩余货款。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关系,而非免除债务人的实体义务。诉讼时效届满,仅意味着债务人获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但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并未消灭。
对债权人而言,债权到期后应及时主张权利,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要通过书面函件、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方式留存催收证据,避免因时效届满陷入被动。对债务人而言,诉讼时效届满后,若主动还款、出具还款计划、明确承诺还款等,均可能被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导致债务“复活”。
债权债务双方应优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时效问题增加维权成本。
装修错接中水与饮用水管 业主索赔获支持
房屋装修时,装修公司错接中水管道和居民饮用水管,业主能否基于装修公司的过错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2022年3月5日,北京市民王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施工过程中,某公司将中水管道接至房屋饮用水管。2023年2月6日,王某一家入住新居。2024年4月20日,因漏水问题,他发现管道接错,某公司于2024年4月底完成整改。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有单独的中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中水处理系统曾经投入使用,现已停用多年,两条管道中的水实际均为自来水,中水管道中的水是流经回用池的自来水。
王某认为,家里有小孩和老人共同居住,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影响了家人的身体健康,且长期饮用中水管道中的水,对其造成极大精神压力,于是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某公司认可管道安装错误的事实,但认为其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表示自愿给付王某1000元作为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某公司作为涉案项目施工方,应对施工成果和质量负有保障义务,其在施工过程中,错将中水管道接至房屋饮用水管,导致王某家中自2023年2月6日至2024年4月20日持续使用回用池水,虽未构成致伤致残,但对王某的生活及精神影响较大。
故结合某公司的过错行为及侵权程度、王某精神伤害严重程度、双方合同关系、场合、后果、持续时间及某公司庭审中的陈述,法院酌定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施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包括依照约定的施工范围、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工作,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若因施工方违约行为损害合同相对方人身权益的,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合同相对方而言,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施工范围、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保留装修合同、设计图纸、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当施工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合同相对方可以要求施工方修理、重作、更换,若施工方拒不履行,合同相对方可依法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要求施工方赔偿实际损失及合理费用。
延伸阅读
中水是指生活污水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可以用于冲厕、绿化、景观等杂用。
据12月22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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