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是“写了就算” 这些效力问题要注意 别让“身后事”成“烦心事”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30
A+ | a提前立遗嘱、安排身后事,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理性选择。但遗嘱并非“落笔即生效”,形式要件不符、见证人不合格、多份遗嘱冲突等问题,都可能导致遗嘱失效,让亲情陷入继承纠纷。
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无效
北京市民钱某与孙某为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钱某与前妻育有一子钱某某及两个女儿。钱某去世后,留下了单位房改时自己购买的一套房产。孙某找到钱某某协商房产继承问题,钱某某拿出遗嘱,称钱某已将房产留给自己。
该遗嘱载明,钱某自愿将个人所有的财产留给儿子钱某某继承,包括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的房屋,及其名下的银行存款等其他合法财产。立遗嘱人为钱某,见证人为钱某甲、钱某乙。
因协商无果,孙某将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屋。
审理中,钱某甲、钱某乙到庭作证,称二人和钱某同村,遗嘱内容由钱某陈述,钱某某书写,写完后念给钱某听,钱某表示认可;钱某神志清醒但因为手没有劲不能写字,只按了手印;钱某甲、钱某乙作为见证人分别签名并按手印。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为孙某与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孙某的财产,一半属于钱某的遗产。
本案中,钱某某提供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遗嘱内容由钱某某书写,钱某某本身是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因此该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故而无效。
对于涉案房屋中属于钱某遗产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院最终判决该套房产由孙某、钱某某共同继承,其中孙某占八分之五的份额,钱某某占八分之三的份额。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但需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上述人员作为见证人或代书人,很可能由于存在的利益关系导致遗嘱不公正或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愿。本案中,钱某某作为遗嘱继承人并非适格的遗嘱见证人。故综上所述,当事人持有遗嘱并不一定意味着遗嘱合法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
私自打印遗嘱?无效
辽宁省沈阳市民张某和赵某于1994年9月登记结婚(系再婚),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与前妻育有三子二女。2004年末,赵某取得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的一处房屋产权,该房屋登记为赵某单独所有。2018年10月初,赵某因病住院期间,张某自行前往医院附近的打印社打印《情况说明》,其中记载:“我(赵某)住在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号×楼×单元×号。等我百年后,我那份房产送给老伴张×(张某)所有。特此说明。”同年10月22日,赵某的邻居王某、袁某、郑某前往医院探望。其间,赵某在上述《情况说明》落款处签字并注明时间,王某、袁某、郑某作为见证人签名、签写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注明时间。2018年12月,赵某因病死亡。之后,张某将5个继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据赵某的遗嘱,单独继承涉案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涉案遗嘱(《情况说明》)系通过打印方式形成,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但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该遗嘱应属无效,故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而不能由张某单独继承。因张某除该房屋外无其他住房,故确定该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张某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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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打印遗嘱”的字体是电脑字库中保存的字体,不同于传统的手写体,不能使用传统的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所写。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故法律规定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张某所持遗嘱(《情况说明》)系其自行到打印社打印形成,遗嘱人赵某、见证人均不在场,即其形成过程不符合立遗嘱、打印、见证须具备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时间上的同步性和空间地点上的同一性。故该遗嘱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系无效遗嘱。
多份遗嘱中的最后一份?有效
北京市民吕某甲、吕某乙为亲兄弟,二人的母亲于2018年去世,父亲吕某于2022年去世。吕某生前曾给吕某乙70万元,去世时银行账户留有存款80万余元。
吕某共留有两份遗嘱,第一份于2021年10月12日书写,主要内容为,先前保管在吕某乙处的65万元,由吕某乙继承,现有的存款(包括以后的)全部由吕某甲继承。
第二份于2022年10月10日书写,主要内容为其目前有94万元存款,愿分给两兄弟各一半,以后再有仍然是兄弟各分一半。
吕某去世后,吕某甲将吕某银行账户中的88万余元存款转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吕某乙将吕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吕某的第二份遗嘱继承其94万元存款的二分之一。吕某甲对此不予认可,并要求吕某乙返还父亲生前交给吕某乙的7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吕某去世前留有两份遗嘱,应当依据其订立的第二份遗嘱处理其遗产,即由吕某甲、吕某乙各继承其遗产的50%。
吕某甲从吕某银行账户支取的88万余元属于吕某的遗产,应由吕某甲、吕某乙各继承50%,即约44万元,故吕某甲应向吕某乙支付这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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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内容。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于遗产预先作出的处分。立遗嘱人的意思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其也有权利随时撤回、变更遗嘱或作出新的遗嘱,这是法律尊重遗嘱自由,保障立遗嘱人权利的体现。
老年痴呆患者订立遗嘱?有效
北京市民张某与王某育有4个女儿,两人名下有一套房产。2020年5月,夫妻二人在律师公证见证下订立共同遗嘱,明确表示由照顾他们最多的小女儿张某某继承房屋。
2022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遗嘱执行时,其他3个女儿提出异议,认为房产应由4人平均继承,并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3名原告提交了两位老人此前在医院确诊的病历,显示二人分别于2020年1月、2月被诊断患有帕金森综合征、中度或重度痴呆等疾病,因此3人认为两位老人订立的遗嘱应属无效。
张某某则提交了遗嘱订立全程的律师公证录像。视频显示,订立遗嘱当日,两名见证律师全程在场。王某与律师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按印;张某因不会写字,当场明确表示授权律师代为签字,并由本人按印确认。
录像中,张某在与见证律师沟通过程中应答自如,精神状态良好,王某虽说话简短、发音较模糊,但能够正常进行言语和肢体互动、独立思考并回答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医院病历中的疾病诊断,不能直接推定两位老人立遗嘱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缺乏专业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结合订立遗嘱时的真实状态进行判断。根据录像内容,两人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晰,行为逻辑连贯,不存在受胁迫或被操控情形。遗嘱内容为处分二人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上符合录音录像遗嘱要求,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遗嘱有效,涉案房屋由张某某继承。
法官提醒
遗嘱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能够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愿。为减少今后纠纷,建议老年人在意识清晰、身体状况良好时就提前安排遗嘱事宜,并在必要时进行公证或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在为高龄或患病老人办理遗嘱公证时,应要求提供相应鉴定,以确保遗嘱真实可靠,让“身后事”不再成为子女间的“烦心事”。
综合整理《北京青年报》《法治日报》《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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