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源代码公共空间发恶评 构成商业诋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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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微信公众号是人们日常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在微信公众号精美的版式与交互设计背后,隐藏着一个由代码构建的“隐形世界”。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源代码公共空间的商业诋毁案,判决甲公司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需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1万元。

  SVG编辑器是制作微信公众号文章互动效果的常用工具。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SVG编辑器行业的知名企业。某日,甲公司发现,在与乙公司合作的各大微信公众号文章源代码公共空间内,出现了“甲公司编辑器你抄够了没”“甲公司又来抄袭啦”等评论。于是,甲公司以乙公司存在商业诋毁为由,将其诉至金山区法院。

  甲公司认为,相关评论出现在乙公司运营的SVG编辑器交互组件源代码中,乙公司在没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在源代码公共空间内传播甲公司涉嫌抄袭的评论,导致其客户流失,商业信誉严重受损,故要求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诋毁言论、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2万余元。

  乙公司辩称,其在源代码公共空间内发布的评论基于一定事实,两家公司运营的SVG编辑器交互效果在视觉上相同或相似,其评论为“抄袭”并无明显不当。其未对评论进行传播,一般公众不可能查看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源代码公共空间,且每篇文章的源代码有数千行不等,需通过搜索关键词方式才能看到。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诋毁所指的“传播”,并非仅指传统的大众媒体传播和人际传播,信息在特定群体内流动或与特定群体之外的社会环境产生交互,也属于传播行为。在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源代码公共空间中发表言论,客观上确实存在受众少、传播范围窄的特点,但对传播行为的认定不能仅以受众人数和传播范围简单判断。

  本案中,涉案评论作为信息,至少能够在3类人群中传播,即SVG编辑器行业从业者或学员、正在使用乙公司SVG编辑器的用户以及与乙公司合作的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员。相关评论既能够在特定群体中流动,也能够与特定群体之外的社会环境产生交互,虽有别于传统传播行为,但仍符合商业诋毁的传播要件,属于新类型传播。

  同时,乙公司指责甲公司存在抄袭行为,但其发表的评论既无行业内普遍认同,亦无鉴定机构关于源代码的比对报告,更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权威认定,仅是以个人评判为标准,存在模糊性、片面性。在未能全面披露有效信息供受众进行客观判断的情况下,此种评论极易导致甲公司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产生其有抄袭事实或存在大量抄袭情况的印象,故乙公司的评论应当认定为误导性信息。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删除其SVG编辑器代码中针对甲公司的相关评论,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同时,考虑到涉案评论的传播范围等因素,酌情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万元。

  据12月24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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