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运送4克毒品“问题不大”?大错特错!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5
A+ | a以为不收取任何报酬,运送数量又不多,就能“洗白”自己协助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殊不知,免费运送毒品也构成犯罪。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毒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7月至8月间,王某某明知郭某某在从事毒品贩卖活动,仍按照郭某某的电话指示,免费充当“送货员”,先后3次将合计4克的“冰毒”送至吸毒人员温某某手中,完成毒品交易闭环。
同年10月,得知郭某某因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王某某为躲避风头,在他人安排下偷渡至老挝境内藏匿。2024年1月初,王某某从老挝被遣返回国,当月被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同年5月,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主观上明知所运送物品为毒品,仍在他人指示下3次完成毒品交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同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遂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据此案的承办法官介绍,王某某虽然未从毒品交易中获利,且涉及的毒品数量仅为4克,但这并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王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完成交易,是毒品流通环节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为已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危害,必须依法惩处。
由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近年来出现“零包贩卖”“同城配送”等伪装形式,部分人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充当毒品交易的“跑腿者”“送货员”,最终锒铛入狱。此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一起外卖员参与贩卖毒品案。
据了解,外卖员高某与林某认识许久,经常帮林某收取和配送物品。一天,林某联系高某帮忙配送一件“特殊”物品,并称可以支付比正常配送费多出数倍的跑腿费。
在高某一再询问下,林某告诉他这是一种“加了料的电子烟弹”。犹豫再三后,高某还是接了单。
经警方查明,林某累计贩卖了12个“加料烟弹”,高某帮忙跑腿9次。经检验,林某贩卖的电子烟弹中含有乙基氟胺酮(俗称“飞鸟”),这种成分已被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属于新型毒品。
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12月3日“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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