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形态下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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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对有关“居家办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安全网。伴随着劳动形态的日趋复杂,部分特殊情形下的工伤认定问题逐渐显现,到底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呢?

  居家办公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徐某被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每天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30分。一天10时许,徐某在家中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肌梗死。其妻梁某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无证据证明徐某死亡时已实际开始工作。梁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居家办公,处于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且无证据证明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认定其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决定书,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法官提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需要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条件。

  而新出台的《意见》(三)第九条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等现代通信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期间,应保留工作安排、沟通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工作与疾病的关联性。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完善居家办公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要求,避免劳动争议。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外卖骑手范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门认定无责任。经医院诊断,范某右锁骨骨折。后范某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确认范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可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辩称,外卖骑手没有固定工作地点,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况,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认为,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结合住所地、工作地、路线合理性及时间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工作时间地点不固定的劳动者,应根据其工作特性进行合理解释,本案事故地点位于范某当时实际租住地点至其主张的工作上班打卡地点之间的合理途中,事故时间也在其主张的上班合理时间内。范某不存在“固定工作地点”的情况并不影响其主张“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了范某此次事故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做了细化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违法分包用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王某招用曹某在一家装修公司工作。一天,曹某在工地刮腻子时摔伤,经诊断为肋骨骨折、肺挫伤等,于是他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装修公司辩称与曹某无直接劳动关系,并且其受伤并不是由工作原因所致。行政机关经调查,确认曹某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同时,该工程的发包链条为装修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臧某,臧某又分包给王某,臧某和王某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基于此,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装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提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责任为法定责任,不以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装修公司关于曹某非工作原因受伤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官提醒

  在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等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时有发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时,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意见》(三)第十条中明确了几种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情形: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应了解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并注意收集能证明工作事实、工资支付及发包链条的证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应合法用工,规范发包行为,一旦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将可能对后者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据12月3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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