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责任终止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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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侵害责任纠纷案,认定即使劳务合同期满,但务工人员若在提供原劳务工作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5万余元。

  2023年7月1日,重庆市民徐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受雇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保洁服务,双方劳务协议约定协议期至2024年6月29日。

  2024年6月30日下午,徐某提着塑料袋经过某小区楼下步梯旁的斜坡时摔倒受伤,致十级伤残。某物业公司以双方劳务合同期限届满,徐某并非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为由拒绝赔偿。徐某诉至城口县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6万元。

  因徐某受伤时的视频录像已被覆盖,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承办法官前往该小区事故发生地现场勘验,同时走访该小区住户、调取物业档案。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务合同期限虽已届满,但是否构成劳务关系应结合是否存在提供劳务的事实。

  本案中,徐某受伤时间、地点、行为外观与该物业公司保洁人员上下班时间、工作时活动范围、工作内容相吻合,结合该物业公司支付徐某工资、重新雇请保洁人员的时间等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徐某受伤当天仍是在为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务,某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对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本案中,徐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参加工作,合法权益应受保护。一般而言,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可以作为认定劳务合同关系的依据,但书面合同并非唯一标准,是否构成劳务关系,仍应从双方是否存在提供劳务的事实来认定。徐某在协议期满次日受伤,法院综合多方因素依法认定其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彰显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和司法温度。同时,劳务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提前续签合同,全面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应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履行工资发放、及时救助等义务。 据11月19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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