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被欠劳动报酬竟用同事工资抵扣 法院:构成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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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某超市出纳谭某扣留同事3000元工资被判必须返还,但她无需就其拿走的代销洋酒向超市赔偿。

  2024年9月15日,某超市经营者将一笔25万元工资款通过微信转给谭某,委托她代为发放给其他员工。收到该款项后,谭某将大部分钱如期发放。此前,超市曾让谭某到某分店帮忙做账并承诺支付报酬,最后食言,谭某垫付了路费。当天,她代发工资时,扣下同事李某的3000元工资作为抵偿。

  此外,谭某还从超市拿走5瓶洋酒。根据记载,谭某的行为是退还供应商,谭某也表示其已将洋酒全部退还。某超市认为,谭某拿走洋酒和扣留李某3000元工资属于不当得利,将谭某诉至五指山市法院,要求她返还扣留的员工工资,赔偿5瓶洋酒(价值5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扣留李某3000元工资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虽然谭某坚称,某超市欠其劳动报酬才扣款,但这不是非法扣款的理由。追索自身劳动报酬与代为发放他人工资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谭某无权将某超市的资金(应发给他人的工资)直接用于抵偿某超市对自身的债务,应向某超市返还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谭某拿走的洋酒属于代销商品,而且该批洋酒的货款尚未支付给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在代销法律关系中,供应商将货物交付给代销方时,所有权并未转移。代销方只是占有和代为销售,商品的所有权仍属于供应商,直至被最终售出。因此,无论谭某是否拿走、退还洋酒,某超市自身的财产都未遭受损失。根据“无损害即无赔偿”原则,某超市无权主张谭某赔偿。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11月20日《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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