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公告使用严厉措辞侵犯名誉权? 法院:基于事实的客观评价,不构成侵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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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实清楚、措辞得当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通过内部公告等方式公示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驳回涉事员工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某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主营玻璃制造与销售,赵某与张某系该公司员工。一日,赵某利用发货单为张某打印虚假玻璃发货单,并在稽核人处签名。张某在客户签字处签名后,将玻璃带离公司私用。

  该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追回玻璃,并依据规章制度,以赵某“伪造单据弄虚作假,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在系统内部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前三部分强调诚信守法、谴责偷盗行为,有“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偷盗是道德的沦丧、人格的堕落”“希望各位同仁爱惜名誉,树立正气,极少数有偷盗想法和行为的同仁悬崖勒马,否则公司一经查处必将严惩”等表述,但未点名具体人员;第四部分指出“张某私自改切玻璃,伙同出货人员赵某伪造单据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希望各位同仁引以为戒”。

  赵某认为某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又提起诉讼。经劳动仲裁和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涉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此后,赵某以《公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某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院二审认为,涉案公司《公告》内容基于事实,未捏造或夸大事实;发布范围限于系统内部,旨在警示员工、规范管理,未超出合理限度;虽使用严厉措辞,但系针对违纪行为的客观评价,未涉及人格侮辱,不构成对赵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11月18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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