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公交车时摔伤,她是“乘客”还是“第三者”?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2

A+  |  a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伤者兰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1732.59元,并返还公交公司先前垫付的医疗费10304.45元。

  2023年11月24日,兰女士乘坐公交车准备下车,她左脚刚着地、右脚尚未完全离开车厢时,公交车司机刘师傅未仔细观察便启动了车辆,导致兰女士摔倒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刘师傅未确认乘客安全下车便启动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兰女士无责任。

  兰女士经诊断为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裂伤,治疗花费10570.09元。2024年5月21日,经司法鉴定,兰女士因事故造成右腕关节功能丧失37.1%,构成十级伤残。

  兰女士就赔偿事宜与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将刘师傅、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港北区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

  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其已为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兰女士的损失应优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公交公司承担。此外,公交公司已为兰女士垫付医疗费10304.45元,该笔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返还。

  保险公司认为,兰女士在事故发生时处于下车过程中,属于“车上人员”,而非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险保障的“第三者”,故上述两类保险不应赔付;虽然公交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但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二点明确约定“乘客未在运输工具内,或乘客在上、下车过程中伤亡,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兰女士的情况符合该条款,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也无须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乘车安全的法定义务;刘师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确认乘客安全下车便启动车辆,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构成职务侵权,应由用人单位即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刘师傅个人无须直接向兰女士赔偿。

  关于保险赔付种类及范围。法官指出,兰女士受伤时尚未完全脱离案涉车辆,不符合“第三者”的认定标准,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险不应赔付。对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免责条款,因为保险公司仅对免责条款进行“加黑”处理,未采取“加粗”等更显著的标识方式,不足以引起投保人公交公司的注意;其次该免责条款无公交公司签名确认已阅知,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向公交公司履行了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绝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核定兰女士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为102037.04元,作出上诉判决。

  据11月11日《人民法院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