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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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参加活动受伤 自担七成责任

  本报霍城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张焕)近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参加社区活动受伤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判决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承担相应责任。

  2024年3月,年过六旬的李某参加所在社区组织的跳大绳活动时不慎受伤,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认为,社区是此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社区表示,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认为此次活动系居民自愿参加,意外发生后社区主动协助李某就医,并在李某治疗期间多次派车接送、慰问,已经尽到责任。双方各执一词,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今年4月,李某将社区诉至霍城垦区法院,请求判令社区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社区作为活动组织者,向不特定居民发出邀请通知,负有风险提示和现场安全管理义务。李某在活动中受伤,说明社区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跳大绳活动,理应对自身身体状况及活动风险具备基本判断能力,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社区承担30%的责任,赔偿3万余元,其余损失由李某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车冲入鱼塘漏油致鱼死亡谁买单

  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10月27日晚,庄某驾车行驶至新晃县某鱼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入道路右侧鱼塘,虽无人员伤亡,但是车内机油、汽油等有害物质泄漏,鱼塘水质受到污染,鱼群大量死亡。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涉案车辆登记在罗某名下,系罗某借给庄某驾驶,庄某具有驾驶小型汽车资质。该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乙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及停业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条款已加粗、加黑提示,罗某签字确认。因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鱼塘主刘某将罗某、庄某、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鉴定,鉴定报告显示,鱼塘总损失为10万余元,其中污水处理费5000余元,淤泥、污水、进水清运费4.4万余元,鱼获损失2.8万余元,停业损失2.5万余元,租金损失3000余元。此外,刘某支付打捞鱼尸费1200元。

  庭审中,乙公司辩称,车辆漏油造成的污染属于免责范围。法院认为,“污染”通常应指难以人为控制的重大污染。本案中,事故导致的普通油料泄漏,其性质与程度远未达到前述标准。此条款系乙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油污泄漏不属于乙公司的免责范围。

  直接损失是指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引发的可得利益丧失或费用的增加。本案中,污水处理费、鱼获损失、打捞鱼尸费以及淤泥、污水、进水清运费等直接损失费用共计8万余元,停业损失、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共计2.9万元。直接损失属于乙公司赔偿范围。因乙公司已尽到与间接损失相关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故间接损失属于乙公司免赔范围。

  现有证据未显示罗某存在过错,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刘某的损失首先应由甲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庄某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刘某间接损失2000元;乙公司赔偿刘某直接损失8万余元;庄某赔偿刘某间接损失2.7万余元。

  据11月7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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