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负债务就可以不还钱?不一定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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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资金往来较为普遍,不时出现互负债务的情形。如果一方提出债务相互抵销,能否获法院支持?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2月,许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许某迟迟不还,被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

  庭审中,许某辩称,4月,林某的妻子陈某向许某借款3.5万元,该笔款项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从欠款中抵扣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许某之间自愿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许某向林某借款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陈某表示其所欠许某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与生活,属于个人债务。对此,许某亦未提交证据反证。法院认为,该两笔债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互负债务情形,不支持相互抵销。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许某偿还林某借款本金4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官提醒

  债务抵销触发的必要条件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否则无法进行。

  比如,在买卖案件中,甲方主张到期货款,乙方主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如双方说法都属实,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抵销。又比如,甲向乙借钱后未还,甲未按约向乙交付货物,双方债务是否可以抵销?在这种情形下,双方的债务种类和品质不同,无法直接抵销,需双方协商。

  据11月4日《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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