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未必子还 法院判决厘清债务继承关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4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阿孜古·亚森
近日,轮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债务清偿纠纷案。审理中,法院对“父债子还”这一传统观念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判决驳回了债权人要求继承人偿还其父债务的诉讼请求。
2017年,古某之父艾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图某借款7.9万元。2021年5月31日,艾某再次向图某借款4000元,并出具借条,确认两笔借款合计8.3万元,约定于2021年10月30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艾某却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1月,艾某因交通事故离世。
之后,事故侵权方向艾某的近亲属古某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8万余元。图某得知后,认为古某等人理应“父债子还”,要求古某等人偿还艾某所欠8.3万元。遭到古某等人拒绝后,图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核心焦点在于,古某等人所获的赔偿款是否属于其父的遗产,从而需要用以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亲人去世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未来收入损失等进行的人身性补偿,其权利主体是生者而非死者;丧葬费则是专项用于处理死者后事的费用,因此均不属于遗产范畴。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是“实际继承遗产”,且还款责任范围严格限定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之内。
图某主张古某等人作为继承人承担偿债责任,应列举相应证据证明古某等人继承了艾某的遗产。然而,图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古某等人继承了艾某的房产、车辆、存款等任何形式的遗产,双方也确认艾某无可供继承的财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若想向其亲属主张还款,不能仅凭借贷凭证,还须主动收集并提供证据,证明继承人确实通过继承获得遗产,例如房产或车辆的过户记录、银行存款的支取凭证等,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而面临败诉风险。
对于债权人而言,防范此类风险最有效的方式是在出借资金之初,就审慎评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必要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清单或寻求担保人、抵押物等担保方式,降低未来可能出现的债权实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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