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缩水”、景点“遗漏” 旅行社为服务不到位“买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4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杨东
今年7月,黄先生夫妇与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服务合同》,约定旅行社提供8日7晚的行程安排,并明确旅游景点和景区直通车等情况,黄先生当场支付1.12万元团费。
游玩期间,黄先生发现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安排,导致原规划中的某景点未能成行。此外,因部分景区自驾车限流,合同约定的直通车无法实现,游客需乘坐区间车前往目的地,而对于包含在团费里的直通车费用,旅行社绝口不提退还事宜。
让黄先生最气愤的是,在最后一天某景区游玩活动中,旅行社司机将他们拉至景区门口,表示该景区无需门票,游客可徒步游玩。黄先生夫妇进入景区步行一段距离后,才得知距打卡点尚有7公里,于是放弃行程返回车内。
黄先生认为,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且旅游体验感差,构成违约,遂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依法承担团费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
庭审中,某旅行社辩称,没能完成某景区行程,系黄先生夫妇游玩期间拍照耽误时间所致,旅行社当天已告知,并征得二人同意。此外,某景区很大,黄先生夫妇未说明要“深度游玩”,遗漏景点在所难免。至于直通车无法前往景区,主要原因在于景区管理变动,因相关费用已交给景区,旅行社无法退还。
法院认为,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旅行社不得以“游客已知”“客观原因”等理由单方变更合同内容,除非存在不可抗力或协商一致的情况,且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黄先生举证的《境内旅游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以及当庭陈述,旅行社遗漏景点,等服务未履行到位的行为,系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旅行社向黄先生致歉并当庭赔付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标签:
最新更新
- 陈小江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国家能源集团董事长邹磊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 “天山杯”第二届自治区机关党建工作创新大赛优秀作品展示会举行
- 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专题学习会
- 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注入法治动能——中国(喀什)—中亚南亚法治论坛(2025)观察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