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银龄”① 亲情互助还是有偿服务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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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编者按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现实中,老年人常因法律知识不足,面临纠纷时陷入无助困境。值此敬老月,本报推出“法护‘银龄’”系列报道,以真实案例为载体,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实用指南,为老年群体保驾护航。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马姝涵

  “子女忙工作,父母帮带娃”是当今许多家庭的真实写照,这份源于亲情的付出,一旦遭遇家庭变故,其性质如何界定?是理所应当的互助,还是明码标价的有偿服务?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支持了奶奶的“带孙费”。

  杨力与张丹原为夫妻,两人育有女儿杨诺,后经法院调解,杨力、张丹离婚。自2016年杨诺出生后,杨力的母亲徐蕾便辞去兼职,全心照料孙女。

  2022年7月,徐蕾将杨力和张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支付自2016年起的“保姆费”75.28万元,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教育培训费等3.99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徐蕾认为,她的带孙行为属于有偿服务,并提交杨力单方面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写明“每月支付8000元‘保姆费’”,以杨力、张丹离婚前协商此事的录音作为证据。张丹则认为,徐蕾带孙是亲情互助,不能物化为商业服务,杨力的承诺书是单方面行为,她并不知情,且录音内容仅是协商过程,并没有形成最终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关键事实:徐蕾并非全程单独照料杨诺,存在“共同照料”与“分别照料”交替的情况;杨力单方出具的承诺书无张丹签字;杨力、张丹离婚前,两人共向徐蕾支付2.17万元“抚慰费”;张丹本人承担了租房及孩子保险、入园、衣物等开支;离婚协商虽提及“保姆费”,但离婚调解协议未涉及此内容。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明确指出,因当事人之间存在亲情关系,家庭成员的付出不应仅以支付费用来衡量,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经济情况、家庭义务等因素。

  承办法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之规定,强调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徐蕾基于亲情代为照料孙女,有权要求儿子和前儿媳负担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于杨力的单方承诺和离婚协商中的说辞,法院认为,家庭成员间的互助行为不宜简单物化为合同之债,否则会损害亲情,动摇家庭存续的基础。“每人每月分摊五六千元”是过程性讨论,并未形成最终协议,不能作为计费依据。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徐蕾高额“保姆费”的请求,而是综合当地生活水平、照料实际情况、已支付费用等因素,酌定杨力、张丹支付徐蕾抚养杨诺的费用6.85万元(已扣除此前支付的2.17万元)。对于有明确凭证且用于孩子医疗、教育等垫付费,法院按比例予以部分支持。

  法官提醒

  法院处理此类家庭纠纷,会严守法律底线并兼顾伦理亲情。若父母有抚养能力,祖辈带娃属亲情互助,可获合理补偿,但性质上不同于商业服务。

  主张垫付费须有凭有据,这既是司法要求,也是家庭诚信的体现。留存凭证不是防备,而是避免争议、维护亲情的理性方式。

  若因带娃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提前沟通适当补偿,核心是感谢而非计价;大额支出宜由父母支付。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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