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头牛归属有分歧 合伙人生嫌隙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2
A+ | a本报伊宁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于得洋)10月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一起财产纠纷案。
2019年,潘某与葛某合伙经营一家养殖合作社,同年11月,葛某出售一批牛,潘某认为其中6头为其个人财产,遂以葛某擅自处置为由,要求葛某赔偿经济损失12.3万元。葛某则称,售出的牛系二人合伙期间共同收购。今年5月20日,潘某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葛某赔偿12.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可他未提交有效证据,故驳回潘某诉讼请求。
潘某不服,于8月12日向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潘某作为主张侵权事实的一方,应就“葛某擅自处分其个人财产”提供证据,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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