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10万元帮心上人买车 求复合失败后能否要回 法院:应返还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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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袁儒林 范淑桂

  王某与李某曾是一对恋人,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分手。2017年至2020年间,王某再次追求李某,多次向她赠送礼物并转账,合计花费16万余元。

  特别是2020年,李某为购买车辆向王某索款,并明确表示不想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为博心上人一笑,经济并不宽裕的王某找朋友凑了10万元转给李某。

  之后,王某的父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王某给李某发信息想要回这10万元。起初,李某没有理会。可耐不住王某的一再催促,李某最终发短信回复默认了王某向她转账10万元用于买车的事实,但拒绝还钱。

  王某索要无果,于今年初将李某起诉至乌苏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王某追求李某期间,李某明确表达了不愿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的意思,但并没有拒绝王某的大额转账。

  该院认为,王某转账的金额明显超出男女日常交往中礼尚往来的范畴,属于大额赠与。本案中,王某无法实现其恋爱目的,李某无偿收益的状态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理应返还王某的款项,否则违背公平原则。法院判令李某返还王某10万元。

  李某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承办法官向李某释法析理: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是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是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此种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若达成缔结婚姻的目的则赠与生效;如果预期的婚姻没有实现,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大额财物。

  本案中,王某、李某虽然恋爱过,但并未登记结婚,附加条件未成就,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返还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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