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丈夫两次起诉离婚 法院:女方获经济帮助金10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杨嘉琪 闫晨龙
男子婚后掌控家庭财务、屡施家暴,并两次诉请离婚,妻子应诉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随着终审裁判的法槌落下,这起案件尘埃落定。
1993年,乌苏市男子张伟与女友李敏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幸福的生活并没有持续很久,渐渐地李敏发现,张伟对家中财务支出掌控欲极强,两人常常为经济问题发生争执。李敏本以为随着孩子的长大,张伟的脾气能好一些,可事与愿违。张伟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甚至在争吵时对李敏动手。
2019年,张伟向乌苏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李敏不同意离婚,该院依法审理后驳回张伟的诉讼请求。
2024年,张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受理。李敏积极应诉时,张伟再次对她实施家暴。受伤后,李敏住院治疗,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查认为,李敏的申请符合条件,迅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送达被申请人张伟,禁止其继续实施威胁、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
随后,法院依法审理双方的离婚案,认为李敏与张伟均同意离婚,双方已无调解和好的可能,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综合考虑此案具体情况,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40%归张伟所有、60%归李敏所有。
同时,法院认为,李敏、张伟两人结婚多年,共同将女儿抚育成人,共同赡养张伟的父母、为老人养老送终;李敏作为年过50周岁的家庭妇女,重新学习职业技能自谋生路的困难极大,酌定张伟给予李敏经济帮助金10万元。
综上所述,乌苏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伟向李敏支付财产折价款7.5万余元、离婚损害赔偿金1万元、经济帮助金10万元。
张伟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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