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一企业未给员工缴社保被判赔偿26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30
A+ | a本报博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丁钰)近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劳动争议案,让不少企业看到“不缴社保”的后果。
2024年,李某在某企业作业时意外受伤,经专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曾与该企业约定“自愿放弃社保”,因此该企业自用工以来没为其缴纳社保。李某因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申领相关待遇,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某企业向李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万元。
某企业对仲裁结果不满,起诉至博州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审理中指出,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企业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即便双方曾约定“自愿放弃社保”,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法官的释法析理下,某企业认识到自身违法用工风险,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承担26万元的赔偿责任。“这笔钱够给公司所有员工缴3年社保了,真是得不偿失。”该企业负责人在调解后懊悔地说。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放弃社会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无效”。这意味着,企业试图通过让员工签订“自愿弃保承诺书”来规避责任的做法,被法律明确否定。
博州中院法官提醒,未缴社保的企业除了要承担工伤赔偿风险,还可能面临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社保补缴滞纳金,以及社保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企业应摒弃“短期省钱”的侥幸心理,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又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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