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频繁跳槽经历,男子被新公司辞退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9
A+ | a“跳槽”是职场中较为常见的现象,然而,如果“跳槽”太过频繁,有些公司会对劳动者产生负面印象甚至不予录取。那么,隐瞒自己频繁“跳槽”的工作经历可取吗?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3年,小张入职某服装公司,他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工作经验一栏显示:2016年至2023年在甲公司任服饰制版;2012年至2016年在乙公司任服饰制版;2009年至2012年在丙公司任服饰制版。填表人声明处载明:本人保证所填写资料属实; 保证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并不要求任何补助。
之后,某服装公司调查发现,小张陈述的工作经验与实际履历严重不符,认为小张有重大隐瞒欺骗等行为,遂于2024年3月向小张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小张认为,某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裁决结果,他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
庭审期间,小张自述其工作经历如下:自2009年7月至2024年3月,其换了13家公司,短则数天,最长不超过两年,绝大部分工作经历的工作时间均少于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经历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之一,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本案中,小张的实际工作经历与其入职某服装公司时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工作经验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是小张所称的理解差异或记忆偏差导致。小张在填写《入职申请表》时故意隐瞒工作经历,意图通过虚构较为稳定的工作经历顺利入职某服装公司,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而且《入职申请表》上已载明“本人保证所填写资料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并不要求任何补助”,小张对此亦签名确认,视为其认可该内容。
小张隐瞒工作经历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某服装公司据此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小张诉请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张诉求。
小张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若因侥幸心理弄虚作假,不仅违反诚信原则,甚至还有可能损害自身权益。唯有坚守诚信原则,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实现劳资双方共赢。
据9月6日“广州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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