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费?法院驳回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9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宋彦华 哈斯塔娜·宾拜
近日,裕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仅凭网络转账支付记录向被告主张法律咨询服务费,法院能否支持?
2020年11月,家住裕民县的廖某因生活所需,向杨某借款5000元。到了还款期限,廖某却迟迟不还款。
今年3月,杨某将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廖某归还5000元借款,并支付其因追债而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7420元。
庭审期间,杨某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其中法律咨询服务费证据为一份微信转账截图,截图显示收款方是某商务有限公司。
对此,杨某解释,他是通过网络联系的该公司,接受了该公司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在该公司工作人员帮助下网上立案。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咨询服务费与律师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普通商业服务费用,后者是律师依法提供的专业服务费用。一般而言,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或违约方承担,但需提供合理、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且服务内容须合法、合规。本案中,杨某与廖某并未就律师费的承担方式进行约定,且杨某不能证明其支付的是律师费。最终,法院判决廖某偿还杨某5000元,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网络法律咨询服务费与律师费的核心区别在于,所涉委托代理人资质不同。网络有偿法律代理服务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人往往没有相关从业资质或资质存在瑕疵,而正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需持有律师执业证、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证件。
与无法律服务资质的委托代理人订立的有偿法律代理服务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尽量选择价格适中且有资质的执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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