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8
A+ | a分手后索要恋爱期间转账未果
男子发视频诋毁前女友
本报塔城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丹 田志科)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王某与刘某曾经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王某分多次向女友刘某转账共计15万元。分手后,刘某未归还上述款项。
2024年8月,王某将刘某身份证照片配上“用恋爱方式获利”等文字,制成视频发在网上,该视频后来被刘某看到。
刘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遂将王某诉至乌苏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视频已删除,但其发布的内容属实,刘某不是名人,自己视频号的粉丝很少,对刘某没有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刘某允许,私自将含有刘某照片的视频发布在短视频平台,并配有不当言论,已被多人知悉,使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侵害。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向刘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王某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法院。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狗咬狗致伤引发“人告人”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莹莹 张丽华)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狗咬狗”致损案,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按过错程度担责。
6月的一天,乌市市民李某携带一只拉布拉多犬在所住小区活动时,遇到何某饲养的西施犬。两狗接触过程中,拉布拉多犬突然攻击西施犬,导致西施犬多处受伤。何某报警,两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8月,何某将李某诉至乌市头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宠物医疗费7184元,赔偿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共计4000余元。
庭审中,何某向法院提交了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宠物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证据。李某承认自家狗咬伤西施犬的事实,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其为治疗西施犬实际支出7184元。李某作为拉布拉多犬饲养人,遛狗时未拴牵引带,未尽到管理义务,是导致西施犬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认为,宠物在法律上属于“特殊财产”,其损害赔偿仅限于直接财产损失,如医疗费、丧葬费等;交通费、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适用于自然人受伤的情形。故何某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向何某支付718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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