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装潢与知名苏打酒高度近似 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7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5
A+ | a本报昌吉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刘艳红)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被告因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2年12月,昌吉市某公司发现某酒吧销售一款苏打酒,其包装、装潢与自家苏打酒高度相似。经查,该苏打酒由某酒厂生产。某公司认为,该酒厂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搭便车”,极易误导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产生混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某公司将某酒厂、某酒吧诉至昌吉市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30万元。
庭审中,某酒厂辩称,其产品包装具有自主设计元素,且拥有相关注册商标,原告的包装、装潢仅在某一省份知名,当地并无足够知名度,不构成侵权。
某酒吧则称,其于2022年11月从某酒厂正规采购100件涉案商品,已审查对方商标注册证书及生产资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的苏打酒在市场上已销售多年,通过大量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积累了不小的市场份额和良好的口碑,其包装、装潢已与品牌形成紧密的特定联系,具备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对比双方产品,法院指出,某酒厂的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与某公司的产品高度近似,普通消费者难以准确区分。某酒厂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某公司产品的市场知名度,但其仍采用近似包装、装潢,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酒厂赔偿某公司损失7万元;某酒吧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一审判决后,某酒厂、某酒吧不服,上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后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某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近似包装、装潢产品,赔偿某公司损失7万元,某酒吧停止销售相关商品。
标签:
最新更新
- 陈小江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
- 瞭望·治国理政纪事|用好兵团精神宝贵财富
- 砥砺奋进七十载 天山南北谱华章|赓续文化血脉 凝聚精神力量——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之文化润疆篇
- 陈小江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 陈小江会见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一行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