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网约车踩坑别慌 先理清责任主体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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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平台飞速发展,“出门叫个网约车”已融入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然而出行途中,面对物品不慎遗失、意外事故导致受伤、行程轨迹与计划不符等麻烦事,乘客应该如何维权?

  不慎遗失物品

  寻物应诉直接侵权人

  2020年12月23日,大学生王力(化名)在某网约车平台下单叫车,一辆白色吉利轿车接单后,按照订单信息于当日9时10分接到王力,40分钟后将王力送至目的地。王力下车后发现手机不慎遗失,立即多次拨打自己电话号码,但始终无人接听。

  后王力通过网约车平台查询到司机电话,要求司机帮助其寻找手机,但司机表示并未看到手机,并以工作为由拒绝帮助。王力无奈之下将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公司蓝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力主张的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纠纷,其手机被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约车平台的吉利汽车司机占有,该侵权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应王力要求,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司机的身份信息,但在法院示明起诉主体有误后,王力依然坚持以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继续提起侵权诉讼,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力的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

  本案中,王力以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侵权责任纠纷,主体错误,故法院驳回王力的起诉。实践中,乘客如在网约车上遗失物品,以悬赏方式付给司机一定感谢费,事后反悔起诉网约车平台侵权,而平台对该笔费用不知情,且不存在监管问题,同样不是侵权行为的主体。

  未到目的地被“甩”

  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丛先生因出行需要,于2021年7月4日晚通过海洋出行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网约车平台下单快车运输服务订单,从河北省香河县香河东区前往北京市,并预付车费107.13元。汽车行驶10分钟后,司机以没有进京证为由将丛先生放至路口离开,订单被取消后,系统自动退回未实际发生的车费99.77元。

  因天色已晚,丛先生未能在停车路口再次预订到新的网约车,无奈在就近酒店住宿一晚。事后,丛先生将海洋出行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500元。

  海洋出行有限公司辩称,涉案订单是丛先生与司机协商后提前结束的,是双方合意表示,并已在第一时间退还未发生的车费,故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丛先生与海洋出行有限公司实际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终止行程的原因系司机没有进京证,但司机在接订单时足以判断行程是否需要进京,没有进京证的情况下,应及时取消订单,而不是在接到客户后再以此为由终止行程,海洋出行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丛先生主张的损失500元,经法院审查,海洋出行有限公司不存在欺诈等行为,故认定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海洋出行有限公司退还丛先生起步价及里程费7.3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乘坐网约车过程中如遇到类似情况,应保留好订单信息、支付凭证、与司机的沟通记录、自身损失证明等。被迫下车后,乘客应第一时间联系网约车平台客服,说明情况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遭遇车祸受伤

  向车辆实际控制者索赔

  2024年9月28日,章先生通过黄时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平台预约网约车,出租车司机王某接单后,驾驶由壹佰出租公司运营支配的现代牌小轿车前往指定地点接章先生。车辆行驶过程中,王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章先生严重受伤。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章先生在多家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和术后复诊,共支出医疗费7000元、交通费300元,并因误工减少收入8000元。章先生将王某、黄时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壹佰出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53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处于运营状态,壹佰出租公司对肇事车辆具有运营支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黄时科技有限公司系提供网约车信息平台,肇事车辆和司机不属于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章先生受伤部分位于面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据此,法院判决壹佰出租公司赔偿章先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5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法官提醒

  除出租车外,预约车辆如为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理赔风险。有一定数量的非营运车辆以家用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务,并未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据8月25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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