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她权益” 绽放“她力量”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1

A+  |  a

  妇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法治手段保障妇女权益,有助于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各领域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对妇女的政治、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作了细化,对新疆各族妇女在拓展参政议政渠道、消除就业创业性别歧视、强化人身安全保障、规范财产权益分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妇女政治权利保障

  自治区各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并逐步提高比例。

  村(居)委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正职领导。

  村(居)委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基层妇联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妇女议事制度,组织妇女参与有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妇女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

  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兴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联组织。

  注重女性人才培养与引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措施,建设高水平女性人才队伍。在高层次人才计划、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就业补贴等措施,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保障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招聘和管理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查询应聘者、在职者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文化娱乐及住宿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房屋出租人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住宿经营者应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随行人员有女性未成年人的,应当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与同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妇女进行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城市更新,推进新城等重点区域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建母婴室,提高女性厕位配建比例,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小于二比一。

  规范财产权益分配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离婚后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申请建房用地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安排宅基地。

  防止就业歧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劳动(聘用)合同不得规定以下内容: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或者以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劳动伤害的免责条款;与男性职工不平等的薪酬待遇;其他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内容。

  给予女职工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进行不合理的调岗、降薪降职、拖欠工资,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其离职。

  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开展生育关怀服务,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育救助。

  建立多元救济渠道

  妇女因遭受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经常性侮辱、恐吓、冻饿、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侵害,因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遭受纠缠、骚扰、泄漏和传播隐私、个人信息等侵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因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权益受到侵害、心理遭受创伤的妇女,安排免费的咨询、辅导等心理服务。

  晓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整理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