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文书 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系列报道⑤ 《家庭教育令》:让“甩手家长”依法带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杨东
一纸《家庭教育令》让地某认识到,作为儿子乃某的法定监护人,她忽视了很多问题。
乃某是乌鲁木齐市某中学学生,由于母亲地某忙于工作,对他疏于管教,他结识了社会青年阿某、木某、穆某。
2023年10月初,乃某介绍同学加某与阿某、木某、穆某相识。当月13日至27日,乃某等4人先后5次租赁车辆邀约加某游玩并诱使其驾驶,之后再以无证驾驶、违章、车辆损坏等为由,对加某实施敲诈勒索,涉案金额达10.6万元。
2024年5月,乌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乃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因乃某未成年,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此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发现,地某作为乃某的监护人,在生活中对乃某缺乏关注和陪伴,未能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间接导致乃某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法院遂向地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令》指由人民法院发出,以促进家庭教育和纠正监护人失职行为等为目的的司法裁定文书。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审判机关在相关工作中的责任,而《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落实的重要抓手。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不和谐的家庭环境、缺失家庭教育密切相关。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负有教育、引导、促进未成年子女全面健康成长的责任。”天山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审判员汪平星说。
法官提醒
《家庭教育令》以“令”为名,督促监护人改正错误行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有利于依法纠正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利于督促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家庭教育令》是司法裁定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监护人接到《家庭教育令》后消极履行,甚至拒绝履行,将会面临诸如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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