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签了《安全须知》 经营方就能免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6
A+ | a顾客在游玩时意外受伤,一份事前签署的《安全须知》,能否成为经营场所的“免责金牌”?近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经营场所责任纠纷案,为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敲响了警钟。
去年暑假,11岁的小陈在一名带队家长的陪同下,与同学们前往某运动基地游玩。某运动基地设有滑雪机、旱雪滑道等多个项目。入场前,带队家长在《安全须知》上签名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旱雪滑道游玩时,意外发生:经工作人员调整坐姿,小陈坐在一个轮胎中,被工作人员推下滑道,掉落在滑道底部的海绵池中。其间,小陈始终按要求抓紧扶手,但右肩严重受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陈家长认为,项目保护措施存在缺陷,遂将某运动基地及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温岭市人民法院,索赔22万余元。运动基地则将带队家长签署的《安全须知》作为免责依据,表示其已通过多种形式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且安全设施、场地管理、人员配置完善,小陈受伤系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导致。
法院审理发现,《安全须知》内容过于笼统,只是一份“万能”的通用模板,并未对“旱雪滑道”此类特定高风险项目的风险进行任何有针对性的明确提示。因此,难以认定经营者已尽到充分、有效的警示告知义务。此外,根据视频资料,涉案旱雪滑道项目的全程操作(包括涂抹液体、摆放轮胎、推动下滑等)均由运动基地工作人员主导实施,小陈被推动下滑至跌落的过程仅约5秒,其间,小陈始终紧抓把手,可以认定工作人员推动轮胎滑动的操作过程存在瑕疵,与小陈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小陈母亲允许孩子参与活动,带队家长现场陪同,二者根据社会常识应能预见到该类运动的风险,但其监护存在失职之处。
最终,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致害原因,法院判决运动基地及其承保保险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小陈10万元。 据8月22日《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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