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真的“儿子娃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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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张焕


王昱涵 绘

  商标不仅是企业品牌的象征,更是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重要依据。与他人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还可能构成侵权。不久前,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一锤定音谁是真正的“儿子娃娃”。

  2017年,甲食品公司将“儿子娃娃”商标授权给乙食品公司使用,主要用作椒麻鸡的商标,期限至2030年。至今,“儿子娃娃”商标在新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4年,同样经营椒麻鸡店的马某设计了“二某儿子娃娃椒麻鸡”商标,因为与“儿子娃娃”商标近似,其在注册申请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

  2025年3月,甲、乙两家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马某所有的椒麻鸡店诉至霍城垦区法院,诉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食品公司注册的“儿子娃娃”商标中,“儿子娃娃”4个汉字是该商标的主要构成要素,其与椒麻鸡结合起来打造的招牌菜,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应当受到保护。马某椒麻鸡店使用的“二某儿子娃娃椒麻鸡”标识中,“二某、椒麻鸡”字体一致、大小相同、颜色相同,但其间的“儿子娃娃”4个字与案涉商标核心标识部分完全一致,在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案涉商标的显著特征。

  考虑到案涉商标知名度及“椒麻鸡”作为餐饮服务通用名称的客观事实,马某椒麻鸡店的标识易使公众误认其服务来源与甲、乙两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可能性。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二某儿子娃娃椒麻鸡”商标宣告无效,进一步佐证了其与“儿子娃娃”商标的近似性。

  综上,法院认定马某椒麻鸡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判决其赔偿甲、乙两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提醒,企业要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定期监测市场,防止他人使用近似标识侵害自身权益。商家命名或设计标识时,应避免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以免引发侵权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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