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起诉请求平台退款 法院认为,基于真实意愿的正常打赏,不可任意反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2
A+ | a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引发的退款争议屡见不鲜。如果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认为自己遭受主播“欺骗”“卖惨”“诱导”,能否请求平台返还打赏款项?
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例显示,被告某公司为涉案直播平台的运营方,原告刘某为该平台用户。
刘某主张,涉案平台的主播在直播中“诱导”他,导致他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多次打赏共计2万元,违背其真实意愿,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某公司监管不力,未能有效制止平台主播的“诱导”行为,且某公司的直播软件存在首次充值等诱导性奖励机制,导致他遭受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退还2万元打赏款项。
某公司称,刘某在平台观看直播、购买平台虚拟货币并兑换虚拟礼物,未举证证明其受到诱导。刘某每一次充值均系独立消费,未超出正常消费范围,网络服务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以及网络服务平台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
法院查明,刘某使用其账号于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累计充值279次,累计充值共计13932元。刘某主张,平台主播表示送礼可加微信,却提供了虚假的微信号,未达到观看直播预期。但是,对于该主张,刘某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涉案直播平台中充值等级越高,越会提供更多样的进场特效,并且可以解锁新礼物,刘某认为以上设置诱导其充值打赏。涉案平台在直播主界面提示用户“如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以不当方式诱导打赏、私下交易,请谨慎判断,以防人身财产损失”;用户充值打赏时,支付界面会显示“平台倡导量入为出,理性消费”;用户充值后会弹出提示框,内容为“今日消费远超日常消费,记得要理性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平台以网络直播方式为用户提供差异化的虚拟货币消费等各项产品或服务,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支出,应当享有因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刘某在平台内的每次充值行为均是与某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范畴内的消费行为。
关于刘某主张返还充值金额的请求,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涉案平台注册账号并充值,而后通过打赏获取精神利益,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明确。用户自行打赏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观看直播或是否对主播进行打赏。
刘某在充值后,涉案平台提供了相应的直播表演、等级特效等服务,并在充值过程中多次提醒用户理性消费,尽到了合同履行义务和告知提示义务,不存在刘某主张的诱导充值行为。因此,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对于刘某主张返还充值金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成年人在平台上充值,是双方网络服务合同范畴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的每一次点击确认,都是对自己消费意愿的确认。”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绪青说,“成年人有义务对自己的消费决定负责,不可任意反悔。因此,基于真实意愿的正常打赏行为,法院依法不会判决平台返还打赏金额。”
据8月21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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