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首日摔伤 公司以“试工”否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1
A+ | a“我都在工地上干着活了,受伤了怎么就不算公司的人?”年近60岁的老王想不明白。近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老王好不容易找到一份门窗安装的工作,却在第一天上班仅两小时就意外受伤,公司以试工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赔偿损失。最终,靖江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老王发生事故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老王在网上刷到某公司的招聘信息,主动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约好次日去门店应聘。第二天上午,双方见面商谈了月薪,随后陈某带着老王来到工地,陈某有事先行离开。没想到,两个小时后便发生意外,老王在安装卷帘门时从4米多高的货架上摔下,随后被送往医院。
受伤后,老王和该公司因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及损失赔偿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我们对老王只是进行短暂的试工,测试一下他的实际操作技能,并不构成劳动关系。”陈某表示,公司招工要求年龄为18—45周岁的男性,老王年龄不符合要求,但因他自称有经验,能胜任这份工作,才将他带到工地去试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算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该公司的说法,老王表示不认可。他说,事发前自己已经安装好了第一扇门,并非试工,况且法律也从未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存在测试技能的阶段,这也不符合面试考核的情况。老王坚持认为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了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虽然公司认为双方存在试工阶段,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老王的岗位是公司安排的,试工行为也是在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之下,老王所做的安装工作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且老王也是在为公司提供劳动时受的伤,因此公司所谓的试工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的基本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老王发生事故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今年5月,老王就工伤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实质要件,“上班第一天”“试用期”等用工期限绝非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期。用人单位应切实强化用工主体责任,及时与新入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充分履行安全培训、指导及监督义务,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若未履行上述义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相关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据8月20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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