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喷洒农药“误伤”向日葵 飞手和种植户共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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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汪欢
无人机给玉米地喷洒农药时,农药飘洒到相邻地块,导致种植的向日葵减产。向日葵种植户应该找谁赔偿?
罗某的玉米地和杨某的向日葵地相邻。2024年5月,无人机飞手蒲某按照罗某要求,用无人机给罗某的玉米地喷洒农药。不料,喷药过程中,农药飘向杨某的向日葵地,导致向日葵遭受药害减产。杨某与罗某、蒲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二人以及农药出售商某技术服务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方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罗某辩称,喷洒农药时间为当天夜间,风向为西北风,杨某的地块处于上风口,他的地块处于下风口,即使农药的飞沫飘散,不可能逆风飘至杨某的地块,且第二天下了半天暴雨,农药已被冲刷干净,不至于造成损害。无人机操作飞手具有相应资质,且当天天气完全符合喷洒要求,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某技术服务公司与蒲某共同辩称,杨某的损害结果与喷洒农药没有因果关系。喷洒农药的作业区与杨某的向日葵地相距100米,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不超过2.8米,且在喷洒时间隔了10米的安全区,不会对杨某的向日葵地造成影响。
经杨某申请,天山区法院委托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向日葵的减产损失和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向日葵减产损失48836元;减产的原因是相邻地块采用无人机给其种植的玉米地喷洒除草剂,由于无人机飞行惯性产生的风速以及自然风速,药液飘移造成的药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蒲某作为无人机操作人员,其操作具有独立性,且是向罗某提供一次性工作成果,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技术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可以认定蒲某在打药过程中存在过错,致杨某的向日葵地受药害影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罗某作为相邻地块的管理人,在明知可能存在药害飘移风险的情况下,仍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为定作人存在定作过失,且对土地种植的农作物行使管理权过程中,对于可能造成相邻农作物药害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因管理行为不当,给杨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由蒲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赔偿杨某减产损失36627元;罗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12209元;某技术服务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蒲某、罗某提起上诉。今年4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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