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备期间装修工人受伤 谁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0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艾斯玛·阿巴拜克热

  崔某在新疆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筹备期间进行装修施工时摔伤,索赔30万余元。公司还未设立,崔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由谁承担?双方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日前,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装修工人摔伤引发官司

  2022年,传媒公司在筹备期间,个别股东委托装修工人崔某装修办公场所,材料由传媒公司提供,工具由崔某自备。同年6月26日,崔某在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

  因协商赔偿未果,崔某将传媒公司及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万余元。

  崔某认为,他与传媒公司是劳务关系,非承揽关系,应按劳务关系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股东辩称,此次装修是股东为公司设立所安排,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应由成立后的传媒公司承担,股东个人无须负责。此外,崔某自主施工、自担风险,且公司为其提供了安全绳、安全帽等安全设施,双方属承揽合同关系。崔某受伤是自身疏忽所致,传媒公司及其股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关系认定及责任划分

  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还是以提交工作成果为目的。

  在该案中,崔某自带工具,利用其掌握的技术为公司装吊顶、打隔断及柜子,符合承揽关系的主要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传媒公司选认安全生产条件欠缺的崔某进行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崔某在承揽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责任至自己受伤,其亦存在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

  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传媒公司的个别股东为设立该公司而找崔某施工,是为该公司的利益,属于设立该公司必需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由传媒公司承担此次赔偿责任,股东无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崔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5万余元,传媒公司承担40%,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