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代购车辆引纠纷 法官审查明权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8
A+ | a生活中涉及买卖时,大家大多都会签份合同,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明白白写下来,就像给交易上了一把“安全锁”。可有时候,为了图方便,或者觉得和对方熟、讲信用,就省了这一步。谁能想到,这一省,麻烦事儿可能就接踵而至。
2021年7月,河南省南阳市的黄某因购车需求,委托第三人王某代为购买车辆,并向其转账61500元。王某随即联系陈某购车,并支付了同等金额。同日,陈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入车辆,全额支付购车款221500元。随后,陈某委托案外人韩某提车,并按王某指示,将新车委托物流公司运往黄某处。
然而,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通过王某联系到黄某,并把车辆最终送至黄某处。黄某此后起诉物流公司并获得车辆赔偿款。
本以为事情就此落幕,没想到却再生波澜。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黄某以与陈某不存在买卖关系为由,拒绝支付购车款。陈某认为黄某是实际购车人,理应支付剩余购车款。多次沟通无果后,陈某将黄某诉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法官受理案件后,仔细梳理案情,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本案中,虽然陈某和黄某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转账记录、车辆交付情况以及车辆事故赔偿情况等一系列证据,认定陈某与黄某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黄某既取得了车辆,又获得了车辆赔偿款,理应向陈某支付相应的购车款。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向陈某支付160000元购车款。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双方要认识到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对合同的双方主体、标的物的数量和价款等具体合同条款尽可能地作出详细约定,并妥善保管合同原件。买卖合同双方也要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好交易文件的管理和留痕,保留好相关交易中形成的单据、收据、结算单、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并且对于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要注意保留原始载体。
据8月13日中国法院网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各地各部门持续推进学习教育 用实绩实效检验学习教育成果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丨奔跑吧,绿茵少年
- 照片里的新疆丨从“铅与火”到“数与智”
- 陈小江在十届自治区党委第八轮巡视动员部署会上强调 推动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有力政治巡视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
- 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哈萨克斯坦贸易和一体化部部长沙卡利耶夫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