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逆行被绊倒去世,家属索赔60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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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发文,披露一起案例。

  2019年3月8日,67岁的王女士打算乘坐火车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儿子小王送她到火车站进站候车。

  当日12时22分,两人来到火车站一处人工检票口时,被工作人员告知需前往另一个进站口。

  王女士转身逆行而出,走了几步,碰到乘客小张的行李箱,随即摔倒。

  休息2分钟后,小王和工作人员扶着王女士离开,王女士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市。

  上车后,王女士感到头痛、头晕,到达石家庄时已意识不清,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两次转院治疗后,王女士于3月24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事后,小王认为小张对王女士的摔倒存在重大过错,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

  小张则认为,王女士摔倒虽与行李箱有关,但自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通常情况下乘客通过检票后即乘坐火车,而不会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王女士转身行走几步后碰到小张的行李箱,说明小张与王女士有一定的距离,王女士逆行而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小王作为陪同王女士前往火车站的家属,对王女士负有相应的照看义务。

  王女士转身至碰到小张的行李箱,时间仅几秒,小张作为正常行进的旅客,既无法预见王女士会突然转身逆行,也无法在几秒内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进而采取相应的避让行为,此时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突然转身逆行的王女士负责,不应强加在正常行进的小张一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张对王女士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本报综合整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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