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拖了3个月,公司赔6000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4
A+ | a离职3个月后,因“前东家”拖延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小王错失新工作,损失该由谁承担?8月11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5月,小王因纠纷从某商贸公司离职,但商贸公司未向小王出具离职证明。此后小王多次催要,该公司一直拖延推诿,小王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商贸公司给予相应赔偿并开具离职证明。
2024年8月,小王收到某科技公司的拟录用通知,该公司要求小王在9月2日办理入职时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正在小王为此事发愁时,劳动仲裁委8月27日作出裁决,商贸公司应在7日内向小王出具离职证明。没想到,小王还没等到离职证明,就在9月2日收到科技公司的函告:“因无法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录用取消”。
9月4日,商贸公司终于将离职证明交到小王手上,但小王已和新工作失之交臂。
小王将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按照科技公司开出的薪资条件,赔偿自己3个月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商贸公司辩称,公司是在仲裁裁决的时限内为小王开具的离职证明,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即时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商贸公司直至劳动仲裁裁决后才履行该项义务,已存在拖延情形,小王被新公司不予录用与被告延迟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小王进行赔偿。
虽然小王享有索赔权,但其主张的赔偿金额是若入职新公司未来可得的劳动报酬,属于预期利益,不能简单等同于已发生的实际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向小王赔付损失6000元。小王和商贸公司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8月11日“长江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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