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房屋被父亲私自过户 法院判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8

A+  |  a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两人的女儿王粒(化名)出生。2007年,王先生与张女士以王粒名义购买一套房屋,后两人离婚,王粒由王先生抚养。离婚后,王先生于2016年以王粒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无偿赠与自己,不久,王先生办理过户登记并出售该房屋。

  王粒认为,父亲虽为其监护人,但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处分其名下房产,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赔偿无法返还房屋造成的损失1160万元。

  庭审中,王粒诉称,2007年,她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2016年父母离婚判决书中载明,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非父母共同财产。2023年,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得知,父亲已于2016年8月代表她签订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父亲名下,该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王先生辩称,涉案房屋过户系用于贷款获取资金,该资金已花在王粒留学上;离婚后,法院判决他支付张女士款项,所以才出售涉案房屋。

  张女士称,涉案房屋登记在王粒名下,仅在双方离婚后数日内,王先生便办理赠与、过户手续,后将房屋卖给案外人,他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其所述出售房屋系支付王粒留学费用与事实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王粒个人财产,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均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先生通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式,将被监护人王粒名下房屋转移登记至个人名下,未征求王粒本人意见,有悖公序良俗。

  从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查明的王先生名下财产情况来看,王先生所述举债资助王粒留学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由此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王先生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王粒相应损失。

  综上,法院支持了王粒的诉求。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8月6日中国法院网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