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骑手受伤谁买单? 劳务关系有说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7
A+ | a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获得的劳动保障较弱,其因劳务受到损害,应由谁来赔偿,如何分担过错责任?
护工滑倒致骨折 养老中心担责九成
某养老中心与牛大姐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她在该养老中心的医护部做护工。2021年7月16日,因上一个护理师没有及时清理卫生间地面积水,牛大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被诊断为左腕骨挫伤、胸椎12椎骨骨折。后经鉴定,牛大姐构成十级伤残。牛大姐诉至法院,要求养老中心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养老中心辩称,牛大姐摔伤后,该中心积极救治,并垫付部分医疗费,她在劳务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牛大姐未注意到地面湿滑而摔伤,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当事人陈述、其他在案材料,法院最终认定牛大姐的责任比例为10%,养老中心的比例为90%,遂判决某养老中心赔付牛大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养老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基于养老机构中老年人较多的特殊性,经营者更应加强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劳动者对己方安全亦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在工作交接与配合时应核对工作内容、熟悉工作环境,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拆除工坠梯受伤 接受劳务者担责70%
老周经老乡介绍,在某单位办公楼的装修工程中从事拆除工作,未签订书面合同。某日,老周未佩戴安全装备,在拆除吊顶时使用简易楼梯,不慎从楼梯坠落导致足跟受伤。工地现场管理人陈东(化名)将其送医,垫付包扎费用后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经鉴定,老周构成十级伤残。从工作到受伤,老周一直未收到任何劳务费,遂将陈东及陈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核实涉案工程发包方、总承包方、劳务分包方,依职权追加上述单位作为被告。陈东称,其与老周无法律关系,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其他被告亦否认与老周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老周工作的工地由陈东管理,事故发生后,陈东负责处理与老周受伤的相关事宜。相关证据显示,老周受陈东安排进行拆除工作,属个人雇佣的法律关系,认定老周与陈东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老周不具备相关作业资质,作业时未固定楼梯,未佩戴安全装备,其对事故发生有过错;陈东未向老周提供安全装备,未对重要的作业工具楼梯予以固定,事先未对老周进行安全培训,存在过错。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原因力大小,认定老周承担30%的责任,陈东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陈东向老周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陈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建筑行业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接受劳务一方应在工作前向提供劳务一方说明工作的危险来源,提供预防危险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供劳务一方应对工作内容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外卖员意外摔伤 “雇主”赔了20万元
夏涛(化名)在某外卖平台注册为配送员,并与该平台签订《众包平台服务协议》,约定该平台为夏涛提供与客户之间的互通信息服务,并为其投保了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根据外卖平台要求,夏涛与某技术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由某技术公司向夏涛发放工资并对其进行管理。
2022年9月,夏涛在配送途中意外摔伤,送医后诊断为头外伤、胸部闭合性外伤、颌面部外伤、胸椎骨折。后经鉴定,夏涛构成九级伤残。外卖平台向有关人力部门申请,夏涛构成职业伤害。
夏涛将技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0万余元。
技术公司认可夏涛由其雇用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承包外卖平台所有骑手的配送业务,包括骑手的劳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且涉案事故发生在双方合作期间。
经法院核实,夏涛已经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费共计7万余元。夏涛系自己摔伤,无第三人因素,对摔伤负有一定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一致同意,技术公司向夏涛赔付20万元。
法官提示
为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应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权益。受害人被认定为职业伤害,可获得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伤残或死亡补助金等。
据8月4日《北京青年报》
延伸阅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系针对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然而,当前普遍出现公司企业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无法律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参照该规定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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